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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政策“螺旋式”循環系統 [復制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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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發表于 2013-5-10 08:58:21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
              政策“螺旋式”循環系統

              目前我國的政策運行過程還不是一個“政策循環系統”過程,目前的政策運行過程是:

              這個政策運行過程存在諸多問題:

              1、實施對象言論對政策影響有限,當政策與群眾意愿相左時,群眾只能違心遵循,要么便是抵制、沖突。

              2、政府集制訂、執行、實施于一身,容易出現為個人或部門利益制訂、實施政策文件,造成腐敗等。

              這應當解決!如何解決呢?

              1、各級政府中起草政策文件的機構、人員及政策研究者轉至各級政協內,來專門從事政策的起草、制訂。

              2、在各級政協內設立信息反饋的主動接收機構(包括媒體或媒體辦等),以便政協能廣泛接收群眾與各級行政部門反饋的信息(與建議草案等)。

              3、在人大內設立民意辦,來辦理政策草案民意表決。

              這樣,政策運行過程便轉為:

              這是一個“政策循環系統”過程,在這個過程中:

              1、群眾言論對政策影響大,當政策文件與群眾的意愿相左,到一定統計量時,便可使政策合理修正,不會出現群眾違心遵循、或抵制、沖突。

              2、各級行政機關人員只能執行、實施政策,沒有制訂政策職能,產生腐敗的一個重要條件沒有了。

              這樣,腐敗減少了,政策與群眾相左的現象沒有了,社會也和諧、發展了。

              注:1、政策運行系統中,政策起草者應是職業的與業余的政策研究人員、機構;政策審批者應是能代表人民利益、能審核政策的集體人員、機構,/或全民公決,或隨機抽樣表決,或代表表決;政策實施者應是有執行能力、有相應專業辦事能力的人員、機構。

              2、為使“政策系統”過程有效循環,應強化各級黨委對過程中的政策起草者、政策審批者、政策實施者的監督;為使監督順利進行,須有針對全部官員的財產公開制度。

              3、修正  合情合理不合法、合法不合情與理等中的法(與政策)及其實施應進行合乎(大眾)情、理的修正,是否合乎(大眾)情、理,爭議較大時,由系統來修正。

              旁注:1、許多國家采用更換政府、更換政策方法來解決政策問題,這不妥,因為這樣,問題政策更替了,新上臺政府卻沒有了老政府這塊基石,不應更換的政策卻可能被更換,問題更大的政策也可能出現了,這可能會出現政策動蕩,不利于發展,不可!

              2、許多人當選代表后,只為私利(拉票當選的為甚),不為群眾說話,于是出現了民意代表表決卻沒有代表民意的現象,這不可,應設立獨立的民意調查機構,政府工作報告等應聽取廣大群眾意見,代表根據所屬區域統計后的民意表決,這才行。

              3、各級黨委管人(根據崗位特點依法任免相應人員),但不制訂政策,政策由系統作出,系統形成后,任何人好的策略,人民大眾認可,都可成為政策,—“黨和政府政策”需改名為“國家(或地方)政策”。

              作者:王建友    單位:樂清市奧斯新技術研究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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